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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監獄戒毒系統公務員考試報考規定

考生除符合公務員錄用考察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政審有關規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報考:

(壹)曾有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

(二)曾受到開除中國***產黨黨籍處分、開除中國***產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的;

(三)曾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近兩年內受到司法拘留的;

(四)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受黨、團內警告未滿壹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六)曾參與賭博、邪教、色情、吸毒、盜竊、貪汙、賄賂、詐騙等違法違紀活動,被有關部門認定的;

(七)曾參加過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他非法組織,被有關部門認定的;

(八)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曾被判處死刑或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因嚴重政治錯誤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組織的骨幹分子且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十)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在國(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或為國(境)外人員在考察期滿後30天內政治背景仍無法查清的;

(十壹)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十二)有其他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