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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勞動局有檔案嗎?

勞動局有招聘表和錄用通知存根,可以放在勞動局,也可以交給檔案室。不能調出,但可以復制,加蓋勞動局或檔案館的印章,可以作為證據。相關檔案材料丟失的,首先建議到原用人單位尋找並補辦相應材料;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破產,找其檔案接收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

壹、招聘形式的作用

1,招聘表是去國企工作的準考證;

2.招聘表是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給員工登記的基本信息的書面形式。在實踐中,許多雇主只通過這種形式為員工安排工作。發生糾紛時,主張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因為簽訂或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關系到雙倍賠償的問題;

3.招聘形式的內容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征,符合勞動法律規定。該形式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4.招聘表是確定第壹次開始工作時間的重要文件;

5.招聘表是國企員工檔案必不可少的材料。

二、檔案丟失,原單位不在,可以嘗試以下方法:

1,壹般是人事關系,工資,檔案等。都和勞動部門有關,也就是當地的勞動局。如果妳是普通工人,檔案存放在工作的勞動部門或者人事部門,稱呼不同,但是在這個部門;如果是廠領導,檔案放在廠的上級主管部門,磚廠應該是建設局或者建材局;

2.如果人事局沒有檔案,妳應該去當地政府檔案館或檔案室,或者從勞動局到市檔案館到社區檔案室,看看有沒有檔案丟失。

3.如果實在找不到檔案,可以找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的部門。這些部門要保留妳工資檔案的信息,因為新員工參保時,單位會給社保經辦機構開具證明。如果在社保經辦機構找到原單位申報的材料,要以此材料為依據去勞動保障局補辦檔案,最好能找到妳的招聘表或者當時在單位領取工資的證明。另外,妳可以要求重新建檔,補充簡歷、工資證明、工種證明等這些附加證明,只要能證明妳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單位現在拒絕處理。妳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