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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去世了,老賴應負擔賠償責任是不是減輕了?

2015年9月,段某與領班江某簽定房子裝修協議,江某包工包料裝飾房子,檢驗合格後,由段某按約好的結算費用。與段某簽定合同後,江某便招聘工人姜某等人來做工。姜某在裝飾房子中不小心跌傷,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5000余元。姜某找到江某索要補償,江某以姜某是給段某裝飾房子受的傷,應由段某承當補償職責推脫。姜某找到段某,段某稱自己無理由補償。

隨後姜某將段某和江某壹起訴至法院,懇求補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丟失6500元。法院經審理後以為,段某與江某簽定包工包料裝修協議,段某和江某間存在承包聯系。江某包工後招聘姜某等人前來做工,姜某等人按江某的指示完結勞務活動,二者存在雇傭聯系。終究,法院判定江某補償姜某丟失6500元。

沈陽員工法律求助律師劉安財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審理人身危害補償案子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說》第10條規則:“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段某對姜某的受傷並沒有過錯,對江某的承攬工作也沒有過失,姜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段某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