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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專利資助政策

根據《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註冊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用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壹)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1.在申請人取得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六個月內(以實審通知書發文日為準),申請人在繳納有關費用後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並低於補貼額度的,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2.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六個月內(以授權公告日為準),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委托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資助1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3.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發明專利申請並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對該機構每件資助1000元,但對電子申請率未達100%的專利代理機構不予資助;

4.首次申請發明專利的單位,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對第壹件發明專利申請增加資助3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申請人在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壹並申請資助的,按以上資助標準壹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在取得境外發明專利證書後壹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壹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4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2萬元;

3.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標準辦理。

對境外發明專利的資助按納稅額度實行分類資助,同壹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上壹年度實際納稅額度(含國稅實際入庫數以及地稅自繳、代扣代繳稅費)在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不超過500萬元,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不超過1000萬元,10億元以上的不超過2000萬元。獲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不在此限,但同壹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不得超過2000萬元。

(三)PCT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依照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在取得國際檢索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資助的,單位申請的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的每件資助3000元。

(四)境外商標註冊資助條件和標準

取得境外商標註冊證書後壹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壹次性資助,同壹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1.通過馬德裏體系取得註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量資助,每指定壹個國家或地區資助2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

2.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1萬元;

3.在單壹國家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5000元;

4.在臺灣、澳門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註冊的,每件資助1000元。

深圳商標代理機構、外地商標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標境外申請並取得商標註冊證書後,對該機構每件資助500元,但代理續展的不再資助。

(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計算機軟件開發完成後壹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並在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資助600元。

經深圳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外地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300元。

(六)對同壹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項資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在申請、註冊、登記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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