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職業道德;
(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含已具備教師資格認定條件且參加2018年春季教師資格認定在2018年7月底前可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或證書編號的人員);
(四)身心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五)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其中涉及“年齡條件”的,如“25周歲以下”為“1992年6月6日(含)以後出生”(其他涉及年齡計算的依此類推);工作(或教學)經歷要求,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31日。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在校學生在讀期間參加勤工儉學、實習等不視為工作(或教學)經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考:
(壹)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要求的人員;
(二)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
(三)現役軍人;
(四)經政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具有考試違紀行為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處於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六)法律規定不得參加報考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