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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氣象員執照管理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氣象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氣象人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氣象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的下列人員:

(壹)從事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人員(以下簡稱氣象探測人員);

從事民用航空氣象預報及相關服務的人員(以下簡稱氣象預報員);

從事民用航空氣象自動觀測設備、氣象雷達等探測設備和氣象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的人員(以下簡稱氣象機械師)。第四條氣象員執照是從事民用航空氣象觀測、氣象預報及相關服務和氣象設備運行維護的資格證書。只有執照持有者才能從事執照中規定的工作。

民航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人員應當持有氣象人員執照,方可從事相應的氣象觀測、氣象預報或者氣象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

非民航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人員只有持有氣象人員執照,才能從事與民航氣象預報相關的咨詢服務。

從事民用航空氣象業務知識教學的人員可以申請氣象人員執照。第五條氣象人員執照分為氣象觀測、氣象預報、氣象自動觀測設備維護、氣象雷達維護和氣象信息系統維護。第六條氣象人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壹頒發和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負責全國氣象人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地區氣象人員執照的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負責本地區氣象人員執照的管理。第二章執照的申請和發放第七條氣象人員執照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氣象觀測專業報考人員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氣象預報專業及氣象自動觀測設備維護、氣象雷達維護、氣象信息系統維護(以下簡稱氣象維護專業)報考人員年齡應在20周歲(含)以上;

(三)氣象觀測專業報考人員應具有氣象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氣象預報專業報考人員應具有氣象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氣象維護專業報考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四)有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業務經歷;

(五)持有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氣象人員執照考試(以下簡稱執照考試)的有效證件;

(六)參加民航總局規定的崗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業務經歷:

(壹)氣象觀測專業申請人在持證氣象觀測員帶領下,參加不少於六個月的航空氣象觀測實踐;

(2)氣象預報專業申請人在持證氣象觀測員帶領下參加航空氣象觀測實踐不少於三個月;在持證氣象預報員的帶領下,參加航空氣象預報實踐至少六個月;

(3)氣象維護專業報考人員在相應註冊氣象工程師的帶領下,參加相應專業實習不少於6個月。

非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專業人員和從事民用航空氣象業務知識教學的人員,在申請氣象人員執照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的業務經歷要求。第九條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組織執照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證書。本證書用於申請氣象人員執照,自簽發之日起壹年內有效。第十條執照考試按照附件壹《民用航空氣象員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的要求進行。

執照考試分為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兩部分。基礎知識部分百分制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基本技能評定為優秀、良好、中等、較差,“良好”(含)以上為合格。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填寫本規則附件二《民用航空氣象員執照申請表》。第十二條申請條件經申請人所在單位確認後,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空管局提交執照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崗前培訓證明復印件、最近壹年實習經歷證明、執照考試證明復印件和照片。第十三條民航地區空管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民航地區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