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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在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

國家公務員在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

國家公務員在職學位教育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我委在職職工學歷教育管理,鼓勵職工努力學習,提高隊伍素質,促進事業發展,參照《水利部公務員在職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珠江委工作人員學歷學位教育包括國家承認的在職研究生(含兩個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學習。

第三條委員會工作人員參加在職學歷或學位教育,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在證監會工作兩年以上(不含試用期或試用期),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

選擇與工作對應或相關的專業,體現學用壹致的原則;

以業余學習為主,原則上不得占用工作時間。

第四條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個人申請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提出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個人填寫珠江委職工學歷教育申請表;附上所報院校的招生簡章。

。辦公室及辦公室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人事、勞動和教育部門審批。其中,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學習,人事勞動教育司報委分管領導審批;委員會領導參加學習,由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五條經批準參加學習的人員學費由單位報銷%,個人負擔%;報名費、雜費、復習輔導費、往返差旅費及參加學習產生的其他壹切費用均由本人承擔。

第六條學費(包括公司報銷部分)由本人預付。學習期滿,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時,持相關證明和發票到人教辦簽署意見,簽訂畢業後服務年限協議,並上報。如果在學期間未能取得規定的學歷或學位,延期不得超過時間,到期後不報銷相應的學費,延期期間發生的壹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費自理:

未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和人民教育部門批準,自行報名參加學習的;

。因參加研究嚴重影響工作,經警告無效的;

學習期間,因違反規定、紀律和法律,受到各種處罰。

第八條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經費納入“幹部培訓費”預算,由人事、勞動和教育部門根據學歷教育和培訓情況編制預算,經費由人民教育部門管理。

第九條參加在職學位教育的人員應當積極工作,努力學習,為水利事業的發展多做貢獻。畢業後,因工作需要,除組織安排外,必須在本單位任職。如果我在規定的服務期限之前被轉學,我必須退還單位報銷的所有學費。

第十條本辦法由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XX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