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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經常被問到隱私是如何被破壞的。

應聘溝通是企業和應聘者相互了解的有利途徑,也是求職者應聘的必經之路。企業提出與工作、業務、專業技能相關的問題無可厚非,但如果把握不好尺度,向應聘者提出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問題,就難免越界。

面試溝通被問到個人隱私已經不是個案了。在社交媒體平臺上,涉及企業求職越界的話題,往往會引起無數網友的發聲和討論:“妳是單身嗎”、“妳是不是要結婚生子了”、“妳是不是考慮近期結婚生子了”......這類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問題經常出現在求職者,尤其是女性求職者的面試現場。作者在壹次采訪中也被問到隱私問題,這壹立場最終被作者拒絕。從個人角度來說,在企業面試中探究他人隱私,不僅會讓求職者感冒,還會降低企業文化的得分。雖然很多人都表示為了獲得工作機會不得不在這些問題面前做出讓步,但是企業的長遠發展也需要兼顧對員工的人文關懷,在與員工溝通時也要保持“分寸感”。

面對求職者被頻繁詢問隱私的困擾,我們需要共同努力來有效解決這壹現象。壹方面,有關部門應進壹步加大處罰力度。事實上,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知情權的範圍。然而,壹些雇主仍然反復試探求職者的底線。根本原因在於相關部門監管的短板,給了企業可乘之機。因此,有關部門應進壹步加強對企業招聘內容的監管,從而使對違法企業的懲罰更加健全。

專家表示,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從專業性、能力等方面考慮求職者。如果崗位設置清晰,工作內容和職責明確,有比較客觀完善的量化考核機制,就不需要通過詢問應聘者的個人隱私來進行預判。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壹般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但是,勞動者是否結婚生子、是否需要贍養老人、買房是貸款還是全款等個人隱私不屬於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壹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不得以婚育限制或者婚育狀況作為錄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