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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公安局的主要職能

(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公安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指導、監督、檢查當地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實施當地重、特大案件的偵破工作,處置重大治安案件、騷亂事件。

(三)領導當地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保安隊伍的建設。

(四)指導、監督當地公安消防工作。

(五)管理當地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六)主管當地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監察工作和公安機要通信工作。

(七)組織、實施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管理工作,承辦勞動教養審核工作。

(八)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研究制定當地公安科學技術工作方案,組織實施當地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工作。

(十)制定當地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措施,指導、監督當地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制度和標準的落實工作。

(十壹)領導、檢查、監督和組織實施當地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十二)研究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實施方案和措施,組織指導當地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當地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三)規劃和組織實施當地公安隊伍建設,研究制定當地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等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

(十四)指導當地消防、警衛部隊的建設。

(十五)指導和協調管理林業部門公安業務工作。

(十六)承辦公安部、公安廳、市公安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註: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各地情況會有部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