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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實現公路的養護,保障農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鄉道、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鎮)村合作、依法管理、保障暢通的原則。第四條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占用或者妨礙維修和施工作業。

公民和組織有權檢舉和控告農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第二章養護管理責任第五條省、地(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其下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和指導全省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牧、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

(二)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並向社會公布;

(三)監督檢查、考核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四)指導鄉(鎮)人民政府養護鄉道和村道;

(五)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基礎數據檔案;

(六)負責農村路政管理工作。第八條村(牧)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組織農牧民做好本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第三章養護資金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集和撥付機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和農村公路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和支持參與農村公路養護。第十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基礎數據和路況,編制年度農村公路養護計劃,並逐級上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各地區年度農村公路養護計劃,並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地區年度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按照確定的比例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

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農村公路養護數據庫。第十壹條國家和省財政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根據年度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

地(州、市)、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比例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年度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及時足額撥付。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養護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向沿線群眾公示養護資金補助標準,並將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章農村公路養護第十三條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養護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養護,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橋涵構造物完好。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大中修和二級以上道路、橋梁等技術性較強的養護工程,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路段或者區域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養護單位。第十五條縣道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養護單位進行養護,並簽訂養護合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組織公路沿線農牧民進行日常養護,並簽訂養護合同;村道由村(牧)委會組織農牧民采取分段承包養護、群眾集中養護的方式進行日常養護;村內道路由村(牧)民委員會組織農牧民以符合當地實際的方式進行養護。維護工作成績突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農村公路養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