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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禁止從新冠肺炎招募誌願者怎麽辦?

最近壹些企業的招聘條件中,明確要求應聘者沒有感染過新冠肺炎,沒有陽性記錄,沒有進過收容所,沒有做過誌願者。壹、曬太陽,進船艙,都不要,好嗎?答:沒有,涉嫌就業歧視。根據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招用或者錄用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勞動者。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傳染病病原體為由拒絕錄用員工。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未治愈或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由此可見,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除某些崗位外,企業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和病原體患者為由拒絕錄用,更何況是曾經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現已治愈的勞動者。7月1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指出,嚴禁在就業中歧視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陽性的康復人員,對這種歧視要壹起嚴肅處理。二、因“楊”被拒絕錄用並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該如何維權?2020年4月,最高法院在《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僅以勞動者為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地區為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請求。不要被診斷為陽性,這是就業歧視。對於實行就業歧視的企業,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將面臨行政監管和民事賠償。但是,疫情下的用人單位並不容易,他們擔心在新冠肺炎招聘康復人員會被復發感染,導致再次停產停業,甚至可能面臨防疫不利的法律後果,這是可以理解的。不消除對新冠肺炎的恐懼,這種歧視就很難消除,僅從法律層面認定就業歧視是違法的,公司很可能會把這種歧視標準變成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