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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禦氣象災害,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維護公***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傳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包括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連陰雨(雪)等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

(壹)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發生時間、持續時間、發展趨勢、影響區域、防禦指南;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和圖標,預警信息級別;

(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名稱、發布時間。第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壹發布、快速傳播原則。第五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範圍。第六條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工作。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公安、安監、國土、住保房管、建設、農業、水利、交通運輸、旅遊、教育、市政園林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同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及應急工作。

廣播電視、信息化和無線電、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以及通信運營商等單位(以下統稱信息傳播機構)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制作與發布。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指南,並向社會公眾發布。第八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采取分級管理原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分為Ⅳ級(壹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四級,在預警信號圖標上分別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Ⅳ級(壹般)和Ⅲ級(較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臺站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

Ⅱ級(嚴重)和Ⅰ級(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第九條 氣象臺站應當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報送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同時通過信息傳播機構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十條 應急管理機構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並按照規定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

相關部門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研判氣象災害對本部門的影響,通知所屬部門和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組織防災避險。第十壹條 信息傳播機構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

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信息傳播機構不得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內容。第十二條 學校、社區、商場、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以及其他有效設施,適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設置接收終端。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單位。第十四條 臺風、暴雨、暴雪、寒潮、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達到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需要向社會強化預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市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由市應急管理機構報市政府同意後發布。第十五條 需要向社會強化預警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信息傳播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發布:

(壹)電視采用掛角、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或者中斷其他節目等方式播發;

(二)手機短信全網發布;

(三)電臺滾動發布;

(四)網站在顯著位置發布;

(五)電子顯示屏滾動發布;

(六)其他可以強化的預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