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所以第十種情況——不隨身攜帶駕駛證是違法行為。雖然和其他無照駕駛不同,但是應該受到處罰。根據《交通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是否違法,都不準再次駕駛該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並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然後,根據駕駛員的駕駛證所提供的情況,分別:
1.駕駛人提供駕駛證且駕駛時無其他違法行為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及時交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駕駛時違法的,根據違法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進行處罰,機動車及時歸還;
3.駕駛人未提供駕駛證的,按無證駕駛處罰。拘留15日,罰款2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