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持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2.經工作人員核實後,采集人像信息。
3.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領導登記表》。
4.交證書費。
5.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註意事項:
申請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可以申請臨時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