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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弘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保障臨床用血,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文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提倡公民無償獻血。

凡本行政區域內18至55周歲的公民,以及從外省市臨時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適齡公民,都有無償獻血的義務。

履行無償獻血義務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享有相應的無償用血權利。第三條本市實行血源統壹管理、統壹采血、統壹供血的血液管理制度。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獻血工作的領導,統壹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獻血工作。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公民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公民無償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積極參與輸血和獻血,推動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第六條市中心血庫和沂源縣中心血庫是不以營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組織。它們是本市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專門機構,負責采集、儲存和向醫療機構提供合格血液。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健康公民參加無償獻血。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廣泛宣傳適當獻血不危害健康的常識,開展公民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應當對按時完成無償獻血計劃的單位或者在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對不積極宣傳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的單位,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第二章獻血和用血第九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醫療用血需求,制定公民獻血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十條公民獻血前,采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獻血體檢標準進行健康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獻血。市民獻血後,將獲得無償獻血證書。

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合獻血的,醫生要向其說明情況,指導其做進壹步檢查和就醫,並對其病情保密。第十壹條無償獻血者每次獻血量為200毫升,公民自願壹次獻血量為400毫升,可以按照履行兩次獻血義務計算。兩次獻血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每五年至少獻血壹次。第十二條無償獻血者獻血總量達到200毫升的,獻血者可以在本市醫療用血200毫升。累計量達到400毫升的,可免費用血800毫升;總量達到600 ml,可免費使用1800 ml血液;如果累計量達到800 ml以上,可以終身免費無限量用血。第十三條無償獻血者在醫療領域用血時,可以免費使用同等數量的血液。第十四條本人不使用血液的無償獻血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因傷病醫療用血時,可以免費使用無償獻血者捐獻的等量血液。第十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可以免費使用血液的,用血者應當在就診醫院繳納血液費後,到采供血機構報銷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可以免費使用的血液費。 憑就診醫院出具的血液證明及其身份證明、無償獻血證明和本辦法第十四條所指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執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三章血液管理第十六條除市中心血站和沂源縣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采血或者供血。第十七條市中心血站和沂源縣中心血站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采供血技術標準和規範,保障獻血者健康,保證血液質量。第十八條市中心血站和沂源縣中心血庫必須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市中心血站和沂源縣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第十九條市中心血站和沂源縣中心血庫必須保證臨床治療用血。各級人民政府要全力組織血源,保證重大災害事故需要大量用血時的救援用血。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只能使用市中心血庫和沂源縣血庫提供的血液。臨床用血應當每年向血站(血庫)申報。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輸血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確保臨床用血安全。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積極推廣成分輸血,做到合理、科學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