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離職是壹種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工資的,但是如果因自行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辭職和退職的壹般程序如下:
1,提前1個月提交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主動與離職員工溝通;
3、辭職申請表由各級領導簽字批準;
4.員工的辭職申請被批準,並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程序條件如下:
1,立即解除,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解除通知: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終止裁員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並將裁員計劃報勞動行政部門。
在以下四種情況下,解雇可以得到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並通過法定程序辭退職工;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時責令關閉或者辭退職工;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
綜上所述,辭職要提前壹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與單位協商好交接和辭職時間。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