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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宏集團員工兩個月辭職不起,領導不簽字怎麽辦

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是否認可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