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占道經營,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