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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桂林的這家酒店住三天。37萬沒了!酒店表示自己沒有過錯,拒絕調解。

謝先生在桂林水印畫廊酒店支付37萬元,約定入住酒店“紫雲居四房別墅”30天。雙方簽訂了合同。沒待幾天,謝先生就離開桂林出差了。謝先生回到桂林後,本想入住,但酒店將謝先生租住的別墅留給了他人。協商未果後,謝先生致電消費者協會求助,酒店以合同已履行為由拒絕調解。

當事人:酒店不退錢也不參與協調。

9月13日,謝先生在攜程上查到“桂林水印廊酒店”。經過實地考察,他認為環境符合自己的要求。當他準備在網上下單時,酒店促銷員以保證房源和適當優惠為由,推薦謝先生直接與酒店簽訂住客合同。“因為住的時間比較長,中間有國慶假期,網上預訂可能會有些麻煩,酒店促銷員說只要我在假期加點錢,就能保證壹直住下去。於是,14年9月,我交了壹個月房費37萬,押金3萬,租下了酒店‘紫雲居四房別墅’。約定9月15入住,10月15離店,共計31天30夜。”謝先生說。

9月17日,謝先生接到單位緊急電話,需要趕往外地開會。在與酒店協商時,酒店回復謝先生,“房款不能退,剩下的只能在店裏消費,需要壹年內消費完。”

9月26日,謝先生打算回桂林,於是聯系桂林水印廊酒店繼續入住,但酒店回復“只能住到9月最後四天,因為國慶假期別墅已被其他客人預訂,假期房源緊張,無法調解。”

多次協商未果後,謝先生委托律師處理此事。事後,謝先生的委托律師將此事投訴至“12315”平臺,該平臺指定陵川縣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協調。

65438年10月9日,謝先生代理律師到桂林水印畫廊酒店與該所工作人員協商。酒店工作人員當時回復,第二天會拿出解決方案,形成報告,上報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

10 6月5438+05日,謝先生的代理律師聯系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回復稱,酒店已拒絕提供解決方案。

“在10,16的時候,我們向涉事雙方發出了調解通知書,希望雙方於10的6月20日到我們辦公室進行現場調解。然而,當天上午,酒店的人沒有來。電話溝通中,酒店表示他們沒有過錯,不參與調解。因此,按照規定,我們出具了《投訴終結調解決定書》。”靈川縣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表示:“建議消費者走法律程序,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酒店說:“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需要再溝通了。”

10 10月21日,記者壹行在接到謝先生委托律師的起訴狀後,來到桂林水印畫廊酒店。在大門口,委托律師撥通了辦理此事的酒店銷售經理王的電話,想再次與其協商。王道:“問領導。”

很快,王回復:“領導說我們已經履行了合同,不用再溝通了。因為他之前和客人溝通,沒有回復,也沒有給我們任何東西,那我們只能按照原合同執行,我們也履行了合同的相關義務。”

隨後,記者壹行表示將就此事進行采訪。王說:“如果妳需要采訪,妳應該與酒店相關部門的負責人預約。”

記者:“相關部門是什麽?”

王:“法律還是行政。”

記者:“那請給我法務部的聯系方式。”

王:“妳去查吧,我這裏沒有。妳是媒體,肯定有很多渠道。妳可以聯系酒店裏任何妳想采訪的人。我只負責銷售部,無權接受采訪。”

記者:“那妳們酒店的法務部在哪裏?我們自己找吧。”

沈默了幾秒鐘,王說:“我真的不知道怎麽給妳提供這個,我們酒店有權不接受采訪。”

涉事酒店的大門

律師聲明

“即使我是從9月27日開始入住,也是在合同範圍內,而且這個假期我交的房費還漲了。酒店為什麽要預訂?王在電話裏也說了‘只能按原合同執行’,那為什麽不給我壹個國慶假期的假期呢?而且他們在9月26日再次與酒店協商入住時,其工作人員明確回答‘因為中途退房,沒有計算房費,所以沒有預訂房間’。為什麽酒店說‘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謝先生對酒店的態度非常不滿,要求桂林水印畫廊酒店退還房費37萬元。

桂林獨秀律師事務所律師廉忠認為,在整個事件中,爭論的焦點是“口頭約定”和“合同變更(或終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的入住合同才是唯壹有效的合同。

廣西嘉勤律師事務所劉芳芳律師表示,謝先生作為合同壹方,已經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即支付了壹個月的房費。酒店的義務是根據合同約定提供指定房間給謝先生入住。合同期內,謝先生要求入住,但酒店將謝先生已支付房費的房間預留給其他客人,導致謝先生無法入住。酒店的行為違反了合同。

桂林生活網孫勝峰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