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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2017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控制公路兩側建設,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所進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區交通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權具體負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

規劃、城建、公安、國土、水利、市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條 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路產維護,保持公路設施完好和公路平整、暢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侵占和破壞公路路產,並有權檢舉、制止侵占和破壞公路路產的行為。

交通部門對檢舉、制止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管理第六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置棚屋、攤點、農貿市場、維修場、停車場、洗車場、加油站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采礦、取土、漚肥、燒窯、制坯、燒荒、引水灌溉、打谷曬場、種植作物及其他類似作業;

(三)排放汙水,傾倒垃圾、廢土,堆放物料;

(四)填塞、損壞排水溝,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築壩蓄水,設置閘門;

(五)車載貨物觸地行駛或者拋、撒、滴、漏;

(六)在公路橋梁及公路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

(七)其他侵占、毀壞和汙染公路、公路用地的行為。第七條 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取得交通部門同意,影響車輛通行的,還必須征得公安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的範圍、時間挖掘或者占用。確需延長挖掘或者占用期限的,挖掘或者占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於期滿三日之前到原批準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挖掘或者占用完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以堤壩作公路的,如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在征得交通部門同意後,還應當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因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需中斷交通的,應當由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同發布通告。

經批準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誌,夜間懸掛警示紅燈,並派員疏導交通。

新建高等級公路竣工後,五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修建橋梁、渡槽、管線及其他跨越公路的設施,應當考慮公路的長遠規劃,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幾何尺寸及凈空要求。

設置地下占用設施時,不得反復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不得影響公路設施和交通安全,並應當符合規定的距離要求。第九條 各類管線因突發性故障需要搶修的,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後,可以先行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但必須在二日內到交通等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第十條 禁止在全封閉公路及封閉路段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與公路搭接。

在其他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與公路搭接的,應當經交通、公安部門批準,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修建。第十壹條 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上進行任何測試、檢驗機動車性能的活動。第十二條 超過公路橋梁和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交通部門批準,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並承擔交通部門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公路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路肩上行駛。

超過核定載質量標準的機動車輛不得上路行駛。第十四條 公路改線、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後的原路產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壹)在建築控制區以內的,繼續作為公路規劃建設用地管理;

(二)在建築控制區以外需要改變用途的,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失去使用功能需要報廢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未辦理變更或者報廢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三)利用外資、貸款、集資等方式對原公路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後收取過路、過橋費的,原路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評估確認後作價納入投資;工程竣工後,仍由交通部門實施統壹的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