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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分配四川射洪煙草牌照?

壹、指導思想

依據國家《煙草專賣法》、《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局的要求和各省市局優化卷煙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指導意見,積極適應國家“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堅持公平、公正、 開放、高效、便利、滿足消費,統籌遂寧市射洪區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優化市場資源配置。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修正)

三、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

制定合理的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布局規劃,是依法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必要前置程序。規劃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遵守《煙草專賣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行政許可權利,堅持“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嚴禁再次設定行政許可或變相設定新的行政許可。

(二)合理性原則

綜合考慮轄區內人口、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購買需求等因素,以滿足社會需求、方便消費者購買、規範零售戶經營、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為目標,合理確定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布局。

(3)堅持優化布局規劃的原則。

按照“合理布局、優化布局、循序適用、先進先出、逐步到位”的原則,根據購買需求、居民消費能力、地理環境、交通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本地區卷煙零售網點布局規劃。

(4)服務原則

關註特殊社會群體,按照合理布局原則,適當放寬殘疾人和烈士直系親屬市場準入條件;對因市政建設和城市規劃調整需要,不再適宜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零售商重新申請許可的,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適當放寬市場審批條件。

(五)申請順序原則。

有兩個以上申請符合許可條件和當地合理布局要求的,按照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數量控制循環的原則

當壹定區域內符合總量控制條件的卷煙零售點達到規劃的卷煙零售點時,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全部信息,停止行政許可,直至該區域內的零售點退出煙草制品零售業務。

(七)信托利益保護原則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除中小學幼兒園周邊或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不符合本規劃要求外,充分尊重保護信賴利益原則,不進行重新布局規劃。

四、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布局規劃

(1)城市地區

1.市區以下的街道(道路、大道、路段、街巷):(詳見附件壹),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2.市區以下街道(道路、大道、街巷):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0米。(詳情見附件二)

(2)菲爾德鎮

1.村鎮主要城鎮實行總量控制和間距相結合,每個城鎮零售網點總量控制在壹個周期內,相鄰零售網點間距不得小於50米。(各鄉鎮主要城鎮煙草制品零售點核定數量詳見附件3)

2.對政府批準的各鎮所轄行政村(含自然村),采取總量與間距相結合的控制方式。每個鎮所轄行政村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個(歷史因素除外)且不超過該鎮核定總量,相鄰零售點間距不小於50米。(政府批準的行政村詳見附件4)

(三)公路沿線、非集鎮所在地

轄區內道路沿線和非集鎮所在地實行總量和間距控制。道路沿線和非集鎮所在地的零售點原則上不得超過所在鄉鎮核定的總量,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米。

(4)按特殊區域設置

1.郁閉群落

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受距離限制。每400戶可有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但不得超過2個。居住區出入口兩側的零售點參照街道的合理總布局和間距限制設置。

2.開放社區

根據社區所在城市和鎮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總量和間距要求。

3.重要的交通樞紐

客運站:原則上可在站內設置1煙草制品零售點,站外布局根據本區域的間距條件確定。

火車站:原則上可在站內設置1煙草制品零售點,站外布局根據本區域的間距條件確定。

4.綜合市場

商家少於100的零售點可以有1個;有100多戶。每增加100個商業商戶,可增加1個零售網點,最多5個。(綜合市場所有大門出入口以內的區域為市場內,大門出入口以外的區域不在綜合市場內。)

5.景點

《侏羅紀公園》金華山射洪平安景區等。屬於重點防火和明令禁止吸煙的單位。出於安全因素,景區內(以景區檢票口為界)暫不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景區外城鎮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總量和間距要求。

6.有安保措施的高速公路服務區煙草制品零售點,按照區域間距和總量標準實行“壹店壹證”、“壹證壹址”,該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得超過兩家。

(五)按格式設置

1.娛樂服務和其他業態的零售商之間的距離不小於200米進行驗證,並受該區域總量的限制。

營業面積大於60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的間距限制可放寬到該區域設置間距的60%。特殊業態,如KTV、茶餐廳等,實行內部供應許可,需要按照“壹店壹證”的原則進行許可,但其經營對象只能是上述場所內部的消費群體,不允許在街上擺放煙草制品,壹棟樓內只能設立壹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2.具體業態標準按照《零售業態分類》(GBT 181061738247817)和《煙草業態分類》(詳見附件五)國家標準核定。

(6)由特殊群體設定

1.持殘疾人證者: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間距限制放寬至不小於30m,以備核查。較高級別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確屬家庭經濟困難的(相關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殘疾類型如下:a .視力殘疾:壹級盲、二級盲;b .聽力殘疾:壹、二、三級;c .言語殘疾:壹、二、三級;d .身體殘疾:重度(壹級)和中度(二級)。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殘疾人,不得放寬取得許可證的條件:

有固定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

B.享受退休、退職和退休待遇並有穩定的生活保障;

C.非本人或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經營;

d .能從事壹般社會工作的低等級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人員;

E.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不放寬的情形。

2.持有合法烈士證,本人自願申請,有獨立經營能力,由本人或直系親屬經營的,不受間距限制。

3.由於合理的布局規劃調整,原特許零售店與校園的距離小於50m新校區、搬遷、渠道進出口變化,導致零售網點與校區的距離小於50米。接到我局通知後三個月內主動搬遷並申請新辦公場所且在本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違法違規記錄的,距離限制放寬至不少於30米。

4.由於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經營地址變更,原持有人申請新的營業執照,間距限制放寬至不少於30米。

5.享受優待政策的殘疾證必須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有效證件。

6.使用殘疾證享受優惠政策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必須由本人或家庭成員獨立經營。家庭成員申請變更的,變更後的家庭成員無殘疾證且不符合當地合理布局規劃的,不能在家庭成員中變更。

7.殘疾人證和烈屬證在本市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只能享受壹次優惠政策。

五、不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壹)申請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營業執照。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未滿三年的。

5.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的,申請人在壹年內再次申請。

6.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在三年內再次申請的。

7.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壹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三年內未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3年內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營業場所:

1.流動和季節性攤點、商店、汽車、工棚、書報亭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場所。

2.危房、爛尾樓和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建造的建築物。

3.營業場所和住所不獨立。

4.基於安全因素,該經營場所不適合經營香煙。

5 .自動售貨機或其他形式的售貨、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3)特殊區域:

1.在校園內,校園出入口50米以內的區域。

2 .本地區醫療衛生機構。

3.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商品的地區。

(4)特殊群體:

1.申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殘疾人中的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不能從事卷煙零售業務,不具備持證資格的,不得發證。

2.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為殘疾人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殘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予發證,已取得許可證的,予以撤銷,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5)其他方面: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設立的情形。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1)術語的解釋和說明

1.本規劃中的“校園”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和幼兒園(經教育主管部門認定並具有合法資質的幼兒園)。

2.距離

(1)本規劃所稱“距離”(校園周邊除外),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最近的卷煙零售點的經營場所最近邊界的最短直線距離。(詳見附件六)

A.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間距標準的街道時,在與相鄰零售網點進行間距測量時,應當使用零售網點申請所在街道的間距標準進行測量。

B.經營場所位於兩條以上不同間距標準的街道交匯處的,還應當符合申請所在地的街道間距標準。

C.經營場所設在對外開放的各類綜合(批發)市場、專業市場、貿易市場和綜合商業中心。如果該地區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間距標準,則以該地區最高的間距標準為準。

(2)校園周邊零售點的“距離”是指以校園出入口為中心,距煙草制品零售點最近邊界的最短直線距離。

3.“營業面積”:指營業用房的產權證上載明的套內建築面積(包括房產證、房產證、已登記的購房合同)或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上載明的面積,房屋搭建的夾層、倉庫、院壩、池塘、私搭亂建等面積不計入營業面積。房地產發證面積不明確無法認定的,以兩名以上煙草專賣管理人員實地查看核實的面積為準。

4.固定職業和穩定收入來源的定義:凡簽訂了勞動就業合同的,都是固定職業。凡是有社保和養老金的,都是穩定的收入來源。

5.直系親屬管理是指對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監護人的管理。

6.“市區”是指平安街、太和街、經開區所覆蓋的區域。

7.附件壹、二表中涉及的街道名稱(路、段、路、大道、街、巷)因政府規劃發生變化的,間距標準不變,新規劃的街道參照本地區的規定執行。

8.本方案中的“不超過”、“不低於”、“以上”、“以內”均含本數。

9.在校園內,校園出入口50米範圍內的持牌零售商到期不再續牌。

(2)本方案(草案)於2021年3月365438日聽取,壹致通過。報射洪市司法局備案後予以公告,公告期滿後實施。2020年6月9日實施的原《射洪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廢止。

(3)本預案由射洪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