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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律師是做什麽的?

執行律師是做什麽的?很多人可能認為,執行律師只需要向法院執行局提交申請書等材料,坐在辦公室裏隔三差五打個電話,詢問壹下法官財產線索查找的進展情況就可以了。

如果是那樣的話,對於壹些疑難案件,尤其是終審版之後的案件,執行律師恐怕無能為力。

那麽執行律師真正需要做的是什麽呢?基於團隊多年的辦案經驗,我們認為執行律師最重要、最有價值的工作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壹是挖掘法院“四查”之外的優質財產線索,使案件起死回生。

訴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壹般會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向工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股權,向國土房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向車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信息。

以上四種最常見的查控措施,也被稱為法院的“四查”,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因此,很多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把執行到位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的查控工作上。

但很多時候,法院在窮盡所有查詢手段後,仍然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線索。此時案件會進入終審程序,這是“執行難”的突出表現。

由於人力、政策、地域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法院的查控措施必然存在種種局限性,這恰恰給執行律師提供了壹個展現自身價值的空間。

尤其是案件執行進入終審程序後,法院會停止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搜查,僅靠當事人對被執行人的關註和跟蹤,案件恢復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專業優秀的執行律師,通過不斷的學習和積累,會形成壹套財產線索挖掘方法。在法院搜查未果的情況下,用專業的方法和能力發掘隱藏的財產線索,讓案件起死回生。

二、向法院提交申請前,完成篩選論證,並制定配套方案。

有的執法律師在辛辛苦苦獲取財產線索後興奮緊張,害怕“大睡”會使財產線索失控,於是會立即向法院申請對線索采取強制措施。

追求速度沒有錯,但如果在沒有徹底了解財產線索的狀態、利弊,沒有做好下壹步計劃的情況下,就盲目向法院申請措施,不僅達不到高效的目的,反而會增加試錯成本,浪費法院的辦案資源,同時也會讓法官對律師的專業能力產生懷疑。

經驗豐富、優秀的執行律師,在沒有做好充分準備的情況下,絕不會貿然向法院提出申請。他們至少會做以下工作,以使自己對實現應用程序充滿信心:

1.了解財產線索的屬性、狀態和內外關系。

我們經常會遇到壹些看似優質的房產線索,幾經調查論證後發現壹文不值。

因此,在向法院提交申請之前,執行律師應當全面調查核實線索的全部事實。

比如在發現被執行人的房產線索時,首先要搞清楚房產的權屬是否有爭議,是否有抵押,是否有優先查封等。,從而確認線索是否有處置權。

這壹步可以篩選出大部分沒有價值的財產線索,降低線索提交的錯誤率,為後續工作打下基礎。

2.對財產線索進行優先排序,選擇最佳線索。

經過前期確認,如果很多線索處於正常處置狀態,執行律師是否向法院申請對這些線索全部采取措施,以獲得更大的勝算?

從概率上看,確實是線索越多采取措施的概率越大,但現實中並非如此。

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單壹的超額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即使可以接受,如果前幾條線索沒有順利實施,那麽法官必然會懷疑後面幾條線索的質量,從而降低成功率。

因此,壹次向法院提交的線索數量應少於5條。如果線索數量較多,執行律師需要對線索進行綜合評估和排序,向法院提交最佳財產線索。

這壹步並不容易,需要執行律師通過長期的經驗形成足夠敏銳的觀察力和判斷力,才能做到低錯誤率。

3.準確分類財產線索,給出具體實施方案。

案件執行中的財產線索有很多種,銀行存款、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礦業權、股權、債權等。

不同類型的財產線索有不同的實施措施和步驟。

比如銀行存款,執行律師只需要向法院申請凍結扣劃即可。

對於債權,執行律師需要先確定債權的狀態(是否已經到期)。對於未到期的債權,需要向法院申請凍結等措施;對於已經到期的債權,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人的財產。

對於股權,情況甚至更復雜。在正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措施之前,執行律師需要先向法院申請調取各項業務報表,必要時向法院申請審計等工作,調取涉案股權證據。

專業的執行律師不會壹次性將財產線索全部提交給法院,然後被動等待法院處理,而是會對財產線索進行準確的分類,並給出具體的執行方案。

三、精通轉學申請細節和調查技巧,拒絕率持續下降。

在執行案件中,律師往往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但這個過程往往充滿障礙,是很多執行律師無法抹去的“陰影”。

任何壹個執行律師都無法預測,更無法回避,自己在調查中不會被拒絕,這是客觀事實。

但是,還有壹個客觀事實:專業優秀的執行律師在調取申請和權證調查中的駁回率要低得多。

事實上,執行律師在調查中遇到的障礙有兩個原因。壹個原因是相關部門確實不肯配合,另壹個原因是執行律師在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持有調查令的過程中不專業、不規範,存在明顯漏洞,導致調查受阻。

好的執行律師通常會避免第二種情況,比如確保向法院提交的調查令申請書完整具體,措辭準確,表頭正確,易於核實。......

再比如在通緝令調查中掌握溝通技巧,找到合適的部門和合適的人,給被調查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掌握迫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籌碼,快速促成和解。

當壹個案件的執行有了進展,被執行人因為壓力而發出和解信號是常有的事。

但是,這並不代表被執行人真的願意通過和解來還債。被執行人有時候很“狡猾”,很可能只是他們的“拖延戰術”。

這時候,沒有經驗的執行律師就很容易落入被執行人的“陷阱”,陷入長時間的反復交涉。最後他還是不能正常說話。

優秀的執行律師通常會找出對被執行人起關鍵制約作用的財產線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措施,然後與被執行人協商。

在握有重要籌碼時,執行律師可以主導和掌控談判,與被執行人“穩紮穩打、精準無情”地達成和解協議,並在和解協議中為當事人設計盡可能多的救濟條款,幫助其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

五、為法官提供思路和解決方案,幫助和促進法官辦案。

壹些執行律師有時會抱怨執行法官的進度不盡如人意,或者難以溝通。

其實很多時候,這只是執行律師單方面的立場和感覺。

大部分執行法官的工作壓力不亞於律師。他們面臨著案件太多太少的工作量壓力,結案率的考核壓力。沒有人希望手頭的案子盡快執行。

在辦案中,執行法官也會很無奈,很迷茫,甚至無從下手。

法院受理申請後,執行律師是否靠邊站,“看著”執行法官工作,時不時打電話催進度?還是參與其中,提前規劃好各個環節的思路,預見到可能出現的問題,然後提前做好應對方案?

兩種不同的溝通方式會產生兩種完全不同的辦案效果。

所謂良性溝通,並不取決於執行律師口才有多好,或者察言觀色能力有多高。但當執行法官有疑問時,他給出理由和論據,堅定信心;在執行法官猶豫不決時分析利弊,幫助其做出決定;當執行法官沒有判例可參考時,給出參考意見,甚至參考模板,幫助其順利創建“第壹案”。......

執行律師在案件執行中所扮演的角色,絕不應該是壹個依賴於法院和法官的“跟隨者”角色,而應該是壹個能夠與法官良性協調的“同行”角色。

江蘇澤智律師事務所——專註疑難復雜執行案件的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