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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農村集體荒山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荒山林地流轉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實現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甲方同意將其依法取得的 畝荒山、林地(林權證號碼: )的使用權、經營權流轉給乙方進行高產油茶項目開發,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轉讓荒山、林地用於項目開發涉及的相關事宜自願達成如下條款:

壹、流轉荒山、林地的位置、面積、期限及收益分配等事項:

1、荒山、林地的名稱、位置、面積 。

2、流轉期限三十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3、乙方按實際開發所獲油茶籽按4:6的比例同甲方分成。即甲方享受茶籽收益40%的利益分成(作為乙方支付甲方的土地流轉價款)、乙方享受茶籽收益60%的利益收成。甲方40%的利益分成不負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任何生產、管理費用。

4、茶場達到開采條件時,開采茶籽由甲方以村組為單位派村組幹部專人每天現場監督過秤,全程監督統計整個村組的茶籽總產量。

5、各村組地塊產量經甲、乙雙方確認後,乙方不能隨意低價變賣茶籽,必須等甲方從鄉村兩級幹部中指派專人了解當年市場價格之後,再***同商定當年茶籽出售價格再進行銷售。否則,需對照市場價進行補差。

6、每年茶籽出售後,乙方負責按照甲方各村組的實際面積壹次性支付40%的利益分成給村組集體(不負責分發到戶),再由村組集體負責采取因村制宜的方式分發到戶。

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壹)甲方:

1、甲方應確認前述流轉荒山、林地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並無條件協助乙方處理轉讓荒山、山林地可能發生的權屬糾紛。如因轉讓荒山、林地發生權屬糾紛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賠償標準為乙方實際遭受的損失。

3、甲方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後30日內,應當依法將轉讓給乙方的荒山、林地上的柴、雜木等清除完畢,如逾期沒有清除的由乙方全權處理。

4、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將所轉讓的荒山、林地界址確定實際及航測圖上的標記,並協助乙方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好所轉讓荒山、林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在壹個月以內林權流轉需到位),辦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辦理完流轉手續之後,農戶林權證由甲方派專人保管。

5、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處理好在開發經營中同周邊村民發生的各種關系,協助乙方對開發的項目開展防盜、防火宣傳及預防工作。

6、因生產經營需求,乙方需建設部分管理用房及通電工程,甲方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7、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障乙方在轉讓經營期間擁有林地的自主經營權,擁有開發項目的受益權。不得幹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參與本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管理和事務決策,不得以按收益比例分茶籽(只能以現金結算方式分配收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流轉合同。

(二)乙方:

1、乙方在取得流轉土地經營使用權後,原則上應在簽定合同之日起開始開發種植,壹年之內完成。如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因素,不能在壹年內完成,允許采取分年分批開發種植的方式實施,但必須兩年之內全部完成開發種植。

2、為確保在兩年之內完成開發種植任務,乙方需在合同簽定時按40元/年的標準向甲方壹次性交納兩年的開發保證金。兩年之內完成,甲方如數退回保證金;如沒有按期完成,則作為林地閑臵損失補償,保證金由甲方發放給流轉村組農戶。第三年再不實施開發種植,則由甲方終止合同。

3、乙方必須維持流轉林地的原始用途,不得改變林地用地性質,只能用於油茶種植;不得擅自流轉,如在經營過程中,確有實際情況需要流轉,必須堅持油茶種植原始業態,不準另搞其他種養殖業,且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流轉,否則流轉無效。

4、乙方在流轉期間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落實專業的造林和管護措施,確保流轉農戶在流轉期間盡快盡早獲得業內行規正常水平的收益,必須避免因無心無意經營導致流轉農戶收益微薄或長年無收益。

5、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荒山、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流轉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6、在流轉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荒山、林地行為時,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8、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除專業技術含量較高的栽樹、施肥等工作外,其他如除草、采摘等簡易工作的用工,應優先使用甲方本地,尤其是涉及流轉村組的農工。

9、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註意保護好現有墳墓,不得隨便動遷或破壞。同時,今後流轉農戶如有葬墳需要的,乙方必須無條件同意落實適當安葬地塊。

三、違約責任

1、轉讓經營期間,甲方未按約履行義務,由此而引起的損失由甲方承擔,損失計算方法按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中確認的價值計算。乙方另有權拒絕支付甲方享有的分成。

2、乙方未按約履行義務,由此而引起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損失計算方法按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中確認的價值計算。

四、其他事項

1、轉讓期內,如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所轉讓的荒山、林地,乙方應無條件服從。國家給予的補償費中,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開發種植的林木、經濟作物補償全部歸乙方所有。

2、在轉讓期內,乙方有權向銀行和有關部門申報農林開發及產業化項目,甲方需無條件協助,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所獲國家扶助資金、林業項目補貼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3、國家今後對荒山、林地實行政策補貼,歸甲方所有。 4、本合同到期後,甲、乙雙方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案:

①流轉到期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續簽合同的優先權,收成比例可進行適合調整,合作事項以新合同為準。

②甲、乙雙方到期後如不能續簽,乙方應無條件將所種茶樹、所建設施全部交由甲方所有並處理。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由人民法院裁決。

7、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其余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村集體組織(蓋章):

代表(簽字):

二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