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招聘資訊 - 武漢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管理辦法

武漢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範道路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設置、使用和機動車臨時停車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紅線範圍內依法劃定的、在壹定期限內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區域。第三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暢通無阻的原則。第四條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機動車臨時停車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機動車臨時停車管理和服務的相關規範;組織建設城市道路停車智能管理系統,劃分收費區域;組織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特許經營權招標活動,確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監督和考核,並委托城市道路停車管理機構實施日常管理。

市發展改革(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城市道路停車收費標準,監督檢查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拆除、調整,依法查處城市道路停車違法行為。

土地規劃、城建、財政、工商、園林、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道路臨時停車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規劃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醫療急救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第六條下列路段和區域禁止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壹)高速公路主幹道;

(二)單向交通組織,寬度小於6米的路段,雙向交通組織,寬度小於8米的路段;

(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拆除或者調整情況告知城市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部門每年對本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並根據城市發展情況適時增減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因拆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給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造成損失的,相關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補償;無法確定建設主體的,市城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應當適當減免其特許經營費用。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拆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壹)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在城市道路上停車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需要拆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因交通管制、大型活動、搶險救援、突發事件處置等需要臨時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出暫停使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決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暫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設立明顯標誌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及其附屬設施屬於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變更、損壞或者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妨礙停車的障礙物。第十條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經營權。招標由市城管部門組織實施,招標收入上繳財政,其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議應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期限和終止協議的情形。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城管部門應當督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進行整改,協調不成的,可以解除協議:

(壹)因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發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二)未按照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時足額支付招標費用的;

(四)擅自轉租、轉包、掛靠經營的;

(五)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城市道路設施養護、挖掘和修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