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配偶異地調動條件有:1、夫妻其中壹方為公安機關在職在編人民警察,另壹方為本省公務員,雙方在省內不同地級以上市工作生活;2、由夫妻中的公安民警壹方提出調動申請,申請調往地須為配偶所在地公安機關;3、分居兩年以上。具備以下條件之壹者,異地調動條件:1、不符合國家晚婚政策;2、近3年公務員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或近3年受過黨紀政紀處分;3、因病不能正常工作;4、夫妻其中壹方因幹部輪崗交流、異地任職等原因造成兩地分居;5、按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有關政策,不滿最低服務期限;6、其他不符合公務員(人民警察)轉任條件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工作的通知》
壹、優先解決有突出貢獻者和業務骨幹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對於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三年人員、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博士學位獲得者及工作滿三年的碩士學位獲得者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不受年齡、分居時間、指標方面的限制,及時予以解決。
二、調整有關政策,加大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工作力度。中小城市可逐步放開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政策;有條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寬條件;對於人口壓力較大的特大城市,在嚴格控制人口遷移性增長的同時,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緩解當地幹部夫妻兩地分居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