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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2021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而不知道使用人正在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戶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將本單位資金提供給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用於其他單位;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自有資金用於其他單位,謀取個人利益。

二、構成挪用單位資金或客戶資金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從事信托投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機構。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除外。

2、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不是由於工作的過錯或者業務不熟造成的過錯。其挪用資金是自用或借給他人。

3.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或者委托人資金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本款所列主體利用主管、負責或者辦理某項業務的權力或者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挪用本公司或其客戶的資金”是指擅自挪用本公司擁有或控制的資金以及本公司客戶存放或委托本公司進行結算、匯劃和保管的資金。第四,行為人擅自挪用本單位或者委托人的資金,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構成犯罪。

三、由於規定過於簡略,可能導致誤解。需要註意的要點是:

1.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標準為65438+萬元,挪用資金“違法行為”的起點為6萬元。

2.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不能與挪用公款的“數額巨大”相提並論,而應與挪用公款的“情節嚴重”相比較。挪用資金的“數額巨大”通常是400萬元,違法行為的“數額巨大”是200萬元。

3.相比挪用公款案“數額較大的不予退還”,壹般標準為200萬元,違法行為標準為654.38+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4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