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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挪用幹部有沒有數額規定?

違紀行為的調查沒有具體的立案標準,壹般認為需要調查處理;追究刑事責任是有起點的。

第壹,關於紀律處分。

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幹部貪汙、挪用、侵占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數額未作規定,但應當認定為違紀情節。

第二,關於刑事處罰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試行)》的規定,黨員幹部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但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集資款物、贓款贓物、沒收款物、扣留款物、貪汙手段惡劣等情形的,毀滅證據、轉移贓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以上~ 1000元,進行違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歸個人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至3萬元,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予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黨員幹部職務侵占數額在5000元以上~ 1000元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