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移民的主要辦法是:
(壹)後靠安置;
(二)在受益區內安置;
(三)有墾荒條件的,經過批準,開墾荒地、荒灘安置。第五條 居民遷移、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數量較大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管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證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按時撥付資金和材料給移民安置主管機構包幹使用。第六條 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由國家付給各項征地費用:
(壹)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閘、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和大別山區灌溉面積二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壓土地比較集中的山丘區流域面積壹百五十平方公裏以上、其他地區流域面積三百平方公裏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各項征地費用。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園、果園、菜地等,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魚塘、藕塘、葦塘、菱塘,有砍伐任務的林山、柴山、草山、藥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參照耕地的標準補償。
對灌溉用水塘、溝渠和水利設施,凡占用後不影響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補償;確實有影響的,由建設單位修建新的相應工程或給予適當經費補償。凡屬國有荒山、荒地、灘塗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內的開荒地,無收益的荒山、池塘、河灘、空地等,不付土地補償費。第八條 青苗(魚苗)補償費
油、糧、蔬菜等作物補償標準:幼苗期每畝二十五至四十元,接近成熟期的,原則上待作物收獲後施工,確需立即施工的,按該季作物實際產值補償。煙、麻、藕、菱、茴草、藥材和棉花等經濟作物,能夠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放養兩年以上的,由魚主捕撈,不另補償,不足兩年的,按魚苗費二倍補償。
林木補償:用材林,由林主砍伐,主幹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幹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五十至八十補償。幼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縣(市)制定補償標準。第九條 房屋補償費
對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質原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土墻草頂、半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磚墻瓦頂房屋每平方米二十至二十五元,閣樓層高壹點八米以上的,按建築面積計算,層高壹點五米以上不足壹點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折算,層高壹米以上不足壹點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第十條 其他補償費
牛欄、豬圈、廁所、糞池、爐竈等,每個補償五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磚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補償五十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當地工本費標準補償、磚瓦窯,每座補償五十至五百元。廢井、廢窯不補。壹般墳墓,每座補償十至十五元,烈士墓可適當照顧。
對施工中臨時占用的耕地,按該耕地當年產值逐季補償。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