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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貪汙國家合資企業財產如何計算數額

法律分析:(壹)對貪汙國家合資企業財產計算數額有以下三種方法:

1、三分法,即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與個人、外國公司財產分隔,國有財產認定為貪汙數額;集體所有財產認定為職務侵占數額;將個人、外國公司財產認定為侵占數額。

2、二分法,即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與個人、外國公司財產分割,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認定為貪汙數額;個人、外國公司財產認定為侵占數額。

3、不分割,將該合資、合作公司、企業的財產作為壹個整體,都認定為公***財產。國派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了上述公司、企業財產,都計算於貪汙的數額之中。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 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壹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