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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奧門超期滯留壹年有何種處罰

在澳門超期滯留壹年,按澳門的相關規定,已經是屬於非法移民了。這種情況,會被驅逐出境及被禁止於某段期間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經第23/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2條)第壹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逾期逗留不超過30日者,每逾期逗留壹日,罰款500澳門元;而倘若於壹年內重犯或逾期逗留超過30日者,即被視為非法移民,須被驅逐出境及被禁止於某段期間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詳見有關法規條文)。逾期逗留並非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逾期逗留的處罰:

壹、 根據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對在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但不超過30日的人士,每逾期壹日,科以澳門幣500元的罰款,有關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須即時繳納罰款。上述的罰款規定不適用於1年內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對於不繳納罰款及不適用罰款規定的人士,均被視為非法移民,出入境事務廳將不受理其於兩年內所提出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

二、 根據第6/2004號法律被視為非法移民的人士,會被驅逐出境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指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7_sm_4_7.html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3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