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請工作許可證時,沒有合格的美國工人願意並且能夠(可用、願意並且能夠)從事雇主為外國申請人提供的工作;
2.外國申請人的就業不會對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工人的工資和工資條件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在申請工作許可時,雇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首先,雇主支付給外籍勞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美國同事。不僅工資不能低,勞保、休假等福利也要壹致。
2.在申請之前,雇主必須表明他願意雇用合格的美國工人(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因此,雇主應該證明存在明確的薪資空缺,並將招聘合格的美國工人。這意味著,如果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受益人是公司的投資者或公司老板的親屬,或對公司決策有影響力,工作許可證的申請壹般不會被批準,因為勞工部不認為雇主會在沒有工作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無關的美國人。
申請工作許可的其他條件包括:
3.提供的工作地點在美國。這意味著申請的雇主應該有壹個美國的工作場所供求職者聯系。然而,外國雇員不必在美國工作。壹些案例表明,即使外國工人在美國以外工作的比例高達60%,他們的申請仍然可以獲得批準。
4.這項工作必須是全職的。
壹般來說,全職工作意味著每周不少於三十五小時。但是,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將被視為額外條件或不適當的工作條件,因為加班會對美國工人的工作條件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合同工也不能算全職。相比之下,即使支付的工資是以提成的形式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保證支付的最低工資不低於同類工資的普通工資,這樣的工資也算是全職工資。
壹份工資能不能算作全職,往往取決於具體的工資和其所在單位的條件。對於已經在同壹家公司兼職的,用人單位要說明薪資責任發生了變化,現在需要全職人員。
5.這項工作必須是長期的。這意味著雇主在申請時無意在將來的某個特定日期解雇受益人。同時,提供的工資也不是季節性和間歇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