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占用耕地最多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
2.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的標準為小戶,即3人以下,申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築面積不超過110平方米;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築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
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多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地方,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
4、實施舊村改造,下山安置拆遷面積超過用地定額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壹個等級的用地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