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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親屬移民新政策

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的申請人可以是美國公民,也可以是美國永久居民。美國公民可以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以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請移民。

a、IR類親屬移民

這種親屬移民使用於美國公民為配偶,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及21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為父母申請移民。這種移民的最大好處就是沒有配額限制,案件辦理速度較快。

b、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

第壹優先類別(F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類別(F2),包括:(F2-A)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以下未婚子女;(F2-B)美國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類別(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有配額限制,需要等待配額排期。

依親移民

美國移民法指出,年滿21周歲或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具有申請父母來美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資格。美國永久合法居民(綠卡持有者)不具備此資格。“父母”的含義在美國移民法中包括:親生父母親(是否婚姻內所生不受限制)、繼父母和養父母。但如果此美國公民是通過合法領養而獲得公民資格,其不再擁有申請親生父母來美永久居留的權利。

由於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父母的綠卡申請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請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在I-130批準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準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壹”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準。

美國公民申請父母移民的重要提示

(壹)美國公民申請父母雙方,需提出兩份申請。

(二)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內調整身份,I-130/I-485申請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後提出,否則會因移民傾向問題被拒絕I-485的申請。

(三)移民法不要求美國公民父母在申請I-485時身份還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請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當其I-485申請被移民局接受後,其身份就已經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處理。在這期間他們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等。但此類申請I-485的申請人能否申請回美紙,移民法規定:如果申請人在遞交I-485時,己經失去身份六個月以上,移民局壹般不再批準回美紙了,有個別情況移民局仍然會批準回美紙,但申請人即使有“回美紙”出境,仍然有不被允許再進入美國的可能性。因為移民法規定身份失效六個月以上的人三年不允許入境。

(四)美國公民與父母之間的親屬關系在移民申請審核中極為重要,如果此美國公民的父親不是親生父親,但他是在此美國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國公民的母親結婚,且出生紙上寫有此父親的名字,此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法要求。

美國親屬移民條件

(壹)配偶移民的條件

配偶移民包括兩種人士:第壹種是美國公民的配偶,該類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只要提出申請,可很快獲得批準;第二種是在美國持有綠卡者的配偶,該類移民要受配額限制,屬於優先移民類別的第二類。

鑒於該類移民申請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在提出移民申請之前,婚姻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在向移民局遞交受益人移民申請時,必須提供申請人與受益人的結婚證明,若其中壹方或雙方都系再婚,則還須提供他們倆人均已合法結束以前所有婚姻的證明。

除結婚證明書以外,其他壹些輔助材料也是參考的對象。如:結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夫妻***有財產的證據租約、納稅表、證明配偶為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房屋抵押貸款、聯合消費者貸款,或罰金25萬美元。外國人如經證實有假結婚前科紀錄者,不得再以婚姻關系申請移民美國。

以婚姻關系申請綠卡的外國人,僅能取得為期兩年的附條件永久居留權。外國人在申請移民簽證時,合法婚姻已滿兩年者,即可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

如果在兩年考察期內,婚姻關系被證實是虛偽的,或是兩年內發生分居或離婚情形、或是婚姻關系被證實含有金錢糾紛等問題,入境者的永久居留權則會被取消,並將會被遣送出境。

如果在兩年的有限居留期內,經考查,並無虛假的婚姻行為,那麽,在結婚兩周年之前的90天,可以由夫妻雙方***同提出永久居留資格申請,表明他們的婚姻關系是真實的。經過移民局官員的個別問話,以進壹步審查婚姻的動機與現狀。經過審查,如果排除了假婚姻的可能性,移民局官員就予解除兩年有限居留的限制,給予永久居留證明。

由於其他原因,非入境者本人的原因,而使婚姻發生變化時,作為外籍配偶的入境者可以提出申訴,然後由移民局官員審核。可以成立的申訴理由是:本人與美國配偶結婚,確是出於誠意和感情,婚姻的終止也確實是有正當的理由;如到美國以後,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在美國居留壹年以後,外籍公民提出了離婚並收到判決書,移民局官員經過認真調查,便會免除對她兩年考察期限的要求。

申訴時,與身體上的虐待相比較,精神上的虐待較難以證明。以下行為可說明屬於精神虐待:扣壓綠卡、證件、金錢、管制行動以及“不聽我的話,就不讓妳和親人見面”,“妳沒有綠卡那兒也去不了”壹類的言語。壹旦遭到虐待想要申請豁免,最好找律師、心理醫生的幫助,移民局比較相信有律師代表的申請人。

外籍人將來申請歸化入籍時,在計算實際居留美國的時間,可把附條件居留期視為已有正式永久居留權。

以婚姻關系取得在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權之後的5年內,不得因再婚而替另壹外國人申請配偶移民。但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明確的證據,證明前壹婚姻的完全合法性以及離婚和再婚的各種合法證明,移民局可以考慮給予該人士豁免,包括因前壹婚姻的配偶意外死亡等。

(二)子女移民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種情況:

(1)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移民不受名額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經滿21歲,但是未婚,屬於第壹優先類;

(3)如果子女已婚,則屬第三優先類;

(4)持有綠卡者也可以為他的未婚子女申請移民,受益人屬於第二優先類,對於離婚子女,視同未婚。持有綠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優先之列。

移民法對“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釋:

(1)婚生子女;

(2)繼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結婚時,該子女未滿18歲,他就擁有繼子女的身份;

(3)未婚生子女,可借其與生母或生父的關系尋求移民身份,假如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血統關系的話;

(4)收養子女,養子女在16歲以前,由養父母合法收養,並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

這裏所謂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繼父、繼母、養父、養母。原則上,提出申請的子女,應該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有壹點應該註意的是,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因為收養而終止,所以養子女取得公民資格,不能為親生父母申請移民美國。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條件

美國擁有公民資格的人士,只要年滿21歲,均可申請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國,在親屬移民的優先類別中,屬於第四優先。而在美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則不能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不過,這種繼兄弟姐妹的關系,應在18歲以前就已存在,否則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權益。

(四)同行家屬移民的條件

為了使移民家屬不致分離起見,移民法對已核準移民的同行家屬,有特別優待的規定。取得以上任何壹類優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如果與他同行或隨後到美國團聚,都可獲得同類優先移民身份資格。

例如,在美的公民申請他的姐姐來美,經移民局核準後,他的姐姐可申請他本人的移民簽證,姐夫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時申請同行或隨後赴美移民。利用最親親屬項目申請移民的外國人,不能為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衍生任何移民身份。例如,某甲與美國公民女子結婚取得移民身份,為他們申請移民。當然,某甲獲得移民身份後,也可以第二類優先,為其未婚子女申請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