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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地區移民安置房規範

墳墓的補償是按照耕地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壹)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

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

(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

(1)(被征用土地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 15小時

總安置費=被征地區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征地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

總安置費=被征地區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區塊需安置人數。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助費的計算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壹般按市場價格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009年6月4日65438+2009年10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公布湖北省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通知(鄂〔2009〕46號,簡稱46號文件),這是湖北省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

省國土資源廳征地管理處相關人員介紹,省內各市縣補償標準因區域發展而不同。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新的征地補償標準,但新標準剛剛實施,兩三年內不會調整。

46號文件規定,征收武漢、襄樊、荊州、黃石主城區綜合地價。最高的是武漢壹區,30萬元/畝,江岸區後湖、花橋、虹橋不等,最低的是黃石四區,371.800元/畝。

在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中,宜昌市壹區征地補償標準最高,為49497元/畝。這些地區是吳稼祥伍家崗區窯灣鄉、峽口風景區和西陵區義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最低的是長陽四區,1.62萬元/畝。?

擴展數據:

在同樣的地方實現同樣的價格

《通知》要求,推進征地補償執行新標準,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全面執行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各區綜合地價。制定統壹的征地年產值標準和分區域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嚴格執行。

對新建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用地預審,確保征地補償費按照統壹的征地年產值標準和各區綜合地價全額納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壹年產值或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相同,使征地補償處於同地同價。

探索資金存放制度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款按時足額發放,各地要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市縣組織用地審批時,根據征地規模和補償標準,計算征地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先行支付預存征地補償費;對於土地出讓提供的城市建設用地和個別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當地政府將預存征地補償款。

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款按時足額發放,各地要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市縣組織用地審批時,根據征地規模和補償標準,計算征地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先行支付預存征地補償費;對於土地出讓提供的城市建設用地和個別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當地政府將預存征地補償款。

土地依法批準後,根據批準情況及時計算征地預存補償費,多退少補。

拆遷按建築物重置成本補償。

征地經批準實施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應當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並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行為。

房屋拆遷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和安置。城市遠郊和農村以搬遷安置為主,宅基地上住房建設重新安排。拆遷補償不僅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物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征地標準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設,主要采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被拆遷農民自主選擇住房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民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和政府補貼的總和,應該能保證他們買到生活水平合理的房子。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補償標準

2010年7月,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逐步完善。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我國將動態調整、逐步提高農民征地補償標準,並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並舉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落實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各區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征地補償前置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補償。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人均收入增長速度,每2至3年調整壹次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通知》要求采取多種安置方式,優先安排農業安置,規範剩余土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落實。本著“誰用地誰負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寬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應被新農保替代。

為做好征地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還要求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強制拆遷行為。

法律修改的背景

2012年初,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在沈陽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要著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今年7月,有消息稱,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已上報國務院。

在條例出臺之前,必須先修改土地管理法,然後才能制定條例,否則就不符合法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明安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西欣都表示,修正案(草案)的通過,“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向前邁出的關鍵壹步”。

北京再明的負責人楊在明說:“中國的土地征用制度仍然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建設的蓬勃發展,現行征地制度在保護被征地農民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全面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當地的合理征地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征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