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審查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徹底,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遺留問題處理是否合規。
(二)項目建設和預算執行情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各單位項目建設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概算進行,是否存在概算外項目,是否存在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問題,是否存在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
(三)項目資金來源。審核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實際投入金額、資金到位情況及原因。
(四)工程建設費用。審核費用支出是否合法,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結算,有無超標準支出管理費,業務費用與工程費用混淆。
(五)項目結余資金。審核庫存物資實際存量的真實性,是否存在積壓、隱匿、轉移、挪用等問題;各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是否存在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
(六)物業交付使用。審查交付的物業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交接手續是否完備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是否存在擠占成本、擡高成本、轉移投資的問題。
(七)整理項目預留項目資金及建設情況。核實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資。防止新項目被列為未完工程,增加新的工程內容。
(八)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