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移民局官網可以找到關於綠卡持有者離境美國的相關法令:
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可自由進出美國;
移民局建議計劃離境美國超過壹年的綠卡持有者申請回美證;
持有回美證,但離境超過兩年者,需要在返回美國之前,到當地的美領館申請回美簽證。壹般來說,如果綠卡持有者離境美國超過壹年(365天),並無法證明其永久居住美國的意向,可將視為放棄美國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綠卡可被收回。
短期的海外出境壹般來說沒有問題,但如果綠卡持有者離境時間在壹年內,再次入境時海關/入境官員如果覺得綠卡持有者沒有永久居住美國的意向,也可收回綠卡。
永久居住美國的意向可由這幾方面判斷:
出境的意向是否是暫時性的
是否在美國有家人或與社區有緊密關系
是否有其他成立的返回美國作為永久居住地的意向
是否在美國有開設公司
是否在美國有置業
是否在美國有駕照
是否在美國有銀行帳戶
是否有壹個美國郵寄地址
是否以永久居民身份報稅
是否在美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