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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貧搬遷六個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六個條件具體如下:

1、如果所在區域的貧困發生率達到50%就可以扶貧搬遷;

2、如果所在區域主體功能區限制開發,那麽也可以集體扶貧搬遷;

3、如果所在的區域是多災多難的地區,那麽國家也會提出異地扶貧搬遷;

4、如果所在區域較主城區偏遠,交通不便,生態環境不好也可以進行申請的;

5、住房條件非常差,家庭成員沒有勞動力,老弱病殘偏多可以申請;

6、特困家庭只要滿足政府相關要求,就會安排安置房居住。

易地扶貧搬遷是指對居住在生態環境惡劣,自然條件低劣等不具備生存條件和地質災害高發地區的貧困群眾,按照農民自願的原則,在政府的統壹組織下,搬遷到生活和生產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有計劃的開發式移民,通過開墾宜農宜林荒山荒地,依托城鎮和產業發展等易地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