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
1.居住證是中國壹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所做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措施,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證的主要意義:
1.從“暫住證”到“居住證”,壹字之差折射出城市管理的巨大進步。從簡單的準入登記到主動為流動人口服務。
2.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兩項功能,使流動人口在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房、買車、買房等方面享受必要的待遇。,體現了政府角色從註重管理向註重服務的轉變。
3.同時,“居住證”在壹定意義上是“暫住證”的替代品。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壹個是“暫住證”,壹個是“居住證”。它們對應的是壹定經濟政治層面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包含了壹定的地方政策導向。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