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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水利工程有哪些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水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洪、排澇、農田灌溉和地方水力發電等水利工程。

城市生活和工業給排水工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水利工程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統壹管理。

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負責責任區內的水利工程管理。第四條水利工程管護單位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管護。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管護的統籌協調,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護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壹切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第二章工程建設第七條興建各類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下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壹)跨區(市)縣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小(1)型水利工程和小(2)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區(市)縣範圍內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應報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備案;

(四)涉及河流的水利工程,按照河流分級管理權限,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八條水利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因地制宜地為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創造必要的條件。工程竣工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方可移交使用和管理。第九條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條例》辦理。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調整、補償和人員安置,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管護單位第十條水利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立相應的管護單位或者配備專門人員:

(壹)國家投資的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管護單位;

(二)國家投資和農村集體集資共同修建的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 * *組成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設立管護單位。小(1)型及以上和小(2)型水利工程管護單位,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農村集體投資或者其他單位、個人投資的水利工程,投資者應當獨立設置管護單位或者配備專門人員,並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決定和命令,動員群眾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規範的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工程檢查、觀測和資料整理工作,掌握工程動態;

(三)維護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四)掌握氣象預報和水文預報,並根據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狀況和上遊情況,及時做好調度和防汛工作;

(五)搞好工程綠化和水土保持;

(六)積極開展綜合治理,提高項目經濟效益;

(七)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保證農田灌溉,按規定收取和管理水電費;

(八)開展科學實驗和技術創新,充分發揮工程設備的潛力,逐步實現工程管理的現代化;

(九)對員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術培訓。

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職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負責人、財會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並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第十三條農村跨村灌溉工程,實行灌區代表制。灌區代表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受益單位和用戶的意見和要求,協調受益單位之間的關系。第十四條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管護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總結,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章制度,研究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