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處罰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擴展資料: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壹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準、許可。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誌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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