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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四種情形

第壹種:壹個高分考生被壹個低分考生頂替入讀大學,高分考生入讀大學的機會被剝奪。第二種,甲考生考上某大學主動放棄入學了,而乙同學沒有考取該大學便竊取甲的高考成績單和身份信息,偽造甲同學的檔案入讀該大學。第三種:發生在高考移民的考生身上。頂替者盜取了被頂替者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參加了高考並被高校錄取。第四種:幹部家長利用職權為高考子女改民族成分、造假加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