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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稅法上的“美國居民”嗎?

Q: A:對於居民這壹概念,美國稅法和移民法的定義不盡相同,稅法上定義的居民未必適用於移民法,反之亦然。本文主要幫助新移民厘清移民法和稅法上的不同概念,避免新移民在美國的日常生活因稅務問題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壹、移民法的定義\x0d\在移民法中,在美國出生的人或歸化為公民的人都是美國公民,持有美國護照。綠卡持有人稱為永久居民,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後者沒有投票權。外籍人士獲得綠卡時即成為美國居民。獲得綠卡的時間點,以面談所在地為準:\x0d\1、在美國當地移民局面談,通過面談,移民官當場在護照蓋印,寫下綠卡號碼,當即獲得綠卡;\x0d\2、在美國駐外使領館面談,則以本人實際進入美國報到之時為獲得綠卡的時間點。 二、稅法的定義\x0d\稅法除了區分公民和非公民外,還將居民分為有居住權的外國人(Resident Alien)和無居住權的外國人(Noresident Alien),即居民和非居民。這點在報稅時尤為重要,美國稅法對居民和非居民實行兩套不同法則,各個條例對居民和非居民也各有利弊。 美國稅法以綠卡檢定法則和居留時間法則來認定您是否是稅法所定義的居民:\x0d\1、綠卡檢定法則\x0d\持有綠卡極為美國居民。不論實際居住美國或海外,都是稅法上的居民。即使拿了綠卡之後回國做事或自己做生意,不在美國居住、工作,收入來源亦並非來自美國,仍須向美國如實報稅。\x0d\2、居留時間法則\x0d\與移民法不同,若報稅年度在美國停留不到31天,稅法上認定為非居民;若報稅年度在美國停留超過31天,以“居留日”為準,居留日超過183天,在稅法上認定為居民。居留日計算公式:居留日=(當年停留日數*100%)+(去年停留日數*1/3)+(前年停留日數*1/6)。 有些人員是免於居留時間法則之外的,主要有以下幾種:\x0d\1、外國政府人員;\x0d\2、持J類(交換訪問學者)簽證和Q類(赴美參加國際文化交流計劃)簽證在美任教或受訓的人員;\x0d\3、持F類(學生)簽證和M類(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簽證的留學生:\x0d\4、短期在美參賽的專業運動員。 由於居留時間法則的存在,國內經常出入美國的生意人或家眷在美的兩地“空中飛人”要特別註意在美停留天數,否則壹不小心雖無居留權卻被稅法認定為是美國居民,將會相當麻煩。 綜上所述,稅法規定所有公民、居民及在美居留超過183天的人(除免於居留時間法則的人員外)都在征稅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