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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親屬移民政策是怎麽樣

早期美國移民法中並沒有關於依親類移民簽證的成文法規,這項移民的法案形成於1960年代。

這項俗稱家庭團聚法案的美國移民法案之基石,於1965年,由時任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簽署生效,即《1965年美國移民與國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使之形成壹項廣泛推行的公***法案(即第89-236號公***法案,英文名稱為Public Law: 89-236)。

在這項家庭團聚法案中,改變了美國原先發放移民許可的理念,在此之前,移民簽證更願意發放給那些認同美國文化,並且有能力在美國取得成功的人士予以其合法移民身份在美國定居與奮鬥。自此之後把移民簽證的發放範圍迅速轉向聚焦在更廣泛的“家庭團聚”這壹理念上。

這些年對於移民持反對態度的政黨人士或者社會團體,普遍認為這壹改變已經明顯的把所謂的家庭團聚許可置於美國的經濟、國家安全以及公***安全等利益之上了。

在現今的美國移民體系中,最常見的法律依據就是家庭團聚法案。縱觀美國的移民歷史上,移民法對於家庭團聚的重視也始於斯。這項法案裏把當年的年度移民配額的74%分配給了新移民中獲得家庭團聚簽證的人,即對於依親類(family-based)移民類別給予了72萬張移民簽證。

其中又根據親屬團聚類別的各優先級別,在法案中分別嚴格給予了相應的名額分配。這些優先級別分為:

·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占比20%;

· 獲得永久居住權的外籍人士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占比20%;

·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占比10%);

· 和年齡超過21周歲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占比24%)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美國國務院網站所披露的配偶類別簽證中,明確了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擁有同樣的權益可以通過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來申請配偶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