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如何辦理報名手續?
1.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戶主應當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
2.公民領取移民證件,註銷戶口;
3.公民需要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