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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規對土地分割有哪些規定?

中國土地所有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解釋

《土地管理法》第8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即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都作了詳細規定。土地權屬有爭議時,可以參照《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十八條處理。)

壹、相關依據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 1.08修訂)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土地原屬其集體所有;

(6)因國家遷移、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有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

2.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1995年3月11 [1995]國土[冀]字第26號2010年6月5438+2月3日修訂)

第二章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城市市區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及相關規定,當時未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1962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第六十條)實施後未納入農民集體範圍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條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商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

第七條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和依法保留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劃撥給農民的原鐵路土地和新鐵路兩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均為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的防護用地和公路上的其他用地,未經征用屬於農民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電力、通信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信鐵塔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未辦理征收手續;土地仍然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可以確定為他權通信經營單位。

第10條解放後軍隊接收的偽滿財產和經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的軍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11河堤內和堤外的土地,以及歷史最高洪水位或無堤河流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所有權分配給農民,未被國家征用,仍由農民集體使用的以外,均屬國家所有。

第12條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未被征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13條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安置和調整後,被拆遷農民集體原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後原集體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未征收的,其所有權不變。

第14條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被撤銷或者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未被征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15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合並農民集體企業的,被合並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辦理有關手續後,轉為國家所有。鄉(鎮)企業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使用的不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16條60年9月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單位、集體所有制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前的個人土地),至今未歸農民集體所有,屬於國家所有。

從60條頒布到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頒布,1982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土地轉讓等相關協議;

2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3.對勞動力進行了壹定的補償或安置;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

5.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已經購買的;

6 .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

從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頒布到1987年5月《土地管理法》實施,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認定為國家所有。

上述情形以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未辦理征地手續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當時辦理征地手續或者返還農民集體。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非法占用的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才能確定土地權屬。

第17 1986條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布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歸農民集體所有;已建永久性建築的,用地單位在租賃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土地歸國家所有。按照有關規定已經處理的,可以根據處理決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18條土地權屬有爭議。如果不能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屬於國家所有。

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19條土改時分發給農民並發給土地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條實施過程中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按照該村農民目前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權屬界線確定。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以下原因,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壹)因村、隊、合作社等經營體制和場合的變化,如合並或分立,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

(二)因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企業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土地調整的;

(三)因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重新劃定的土地權屬界線。行政區劃變更不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21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視為現使用者所有;土地連續使用不滿20年的,或者20年期滿前所有權人向現使用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權屬。

第二十二條鄉(鎮)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和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六十條公布前使用的鄉(鎮)或者村辦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或者村農民集體所有;1982國務院《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自公布之日起,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的土地使用協議(不含租賃);

2 .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並適當調整土地或經過壹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獲得的;

4.集體企事業單位原體制經批準改變的。

從1982國務院頒布《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到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查處理後,繼續由鄉(鎮)、村使用的集體土地,可以確定為鄉(鎮)、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其他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使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如浪費、閑置等。,土地應全部或部分歸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處理。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權屬確定前,應當依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使用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聯營,或者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農民長期使用的土地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書如何確定權屬問題的批復(1998 . 8 17[1997]杭字第17號)。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所有權規定的基本精神,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但不能證明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權屬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屬的有關規定確定。

另外,考慮到本案爭議土地為農民長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特殊情況,建議妳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即國家使用爭議土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土地征收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二、理解和應用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壹個是國家,壹個是農民集體。這兩個主體可以依法占有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和處分土地,享有土地產生的收益。

【農民可以買賣自己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嗎?]

我國《憲法》第10條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買賣土地。雖然農民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用於生活,也可以在自留地、自留山上經營,所得產品將歸其個人所有,但農民只享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為其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不允許農民買賣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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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已納入小區的土地的權屬性質?]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以入社土地確權問題的批復)(國土資函[2002]437號2002年2月31)及修改後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全部屬於生產隊所有,已通過入社土地和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