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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三峽庫區經濟發展和移民安置提供了那些政策

壹、在建設項目安排上重點傾斜

(壹)省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庫區資源優勢和市場需求,圍繞改善投資環境,在“九五”期間,給庫區安排壹批交通、通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尤其要積極幫助秭歸縣、巴東縣、宜昌縣、興山縣搞好碼頭建設;通過在以工代賑、扶貧資金等安排上的重點傾斜,幫助庫區各縣加快公路建設。

(二)省有關部門要在對庫區現有資源、工業基礎等作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幫助庫區各縣落實壹、二個能帶動庫區經濟社會發展、拓寬移民安置環境容量的工業骨幹項目,優先考慮進入全省工業“九五”計劃籠子。

(三)由省計委牽頭,有關部門積極配合,把庫區各縣農業開發作為特例,爭取列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計劃。要認真實施省編發的《三峽庫區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目前,要在庫區各縣上壹、二個附加值高的農產品加工項目和優質農特產品基地建設項目。省農業廳、水利廳、扶貧辦、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等部門應調劑更多的資金扶持庫區縣發展農牧林漁業生產,尤其要幫助庫區建設壹批“當家田”。

(四)省和宜昌市、恩施州在安排農村衛生三項建設、教育等社會發展項目時,應對庫區各縣給予優先安排。

二、改進庫區用地審批辦法

(壹)移民遷建用地按規劃實行統壹征地,分期劃撥。具體辦法是:由縣移民部門按當年移民遷建規劃用地要求,向縣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縣國土部門統壹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用,建設單位在國土部門按項目進度辦理用地手續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城鎮搬遷、公路改建等移民重點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預批,進行“三通壹平”,分期分批辦理統征手續。

(三)農業開發性移民安置過程中,允許在本縣內跨行政區域調整耕地,其調整方案由各縣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訂、審批。調整耕地後,縣國土部門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各級國土部門對移民遷建和工程建設征地要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土管局盡快制定下發。

三、在財政上給予扶持

(壹)從1996年起,省財政每年給庫區四縣安排壹部分財政周轉金,用於扶持庫區發展生產,培植財源。同時,省政府要視情對秭歸、興山、巴東三縣每年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

(二)省財政每年在安排各項扶持山區和其他方面的資金上,對庫區四縣要優先安排,安排的各項資金數額要高於全省山區縣的平均水平。

四、在稅收上給予優惠

(壹)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按應納稅額40%征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專業設施復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應按規定納稅。上述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均全額留縣,全部用於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二)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年度起,5年免征農業稅;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3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征農業特產稅,也可減征農業稅。

(三)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四)對設宜昌、秭歸、興山、巴東四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設在宜昌市老市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宜昌市內開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於技術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經有批準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宜昌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如需給予更多的減征、免征優惠,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六)對設在宜昌市、宜昌、秭歸、興山、巴東四縣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的減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號《湖北省關於外商華僑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的規定》中第二十九條執行。

(七)對安置移民中屬於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移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農轉非等人員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

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符合規定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八)因庫區淹沒搬遷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零稅率執行。

五、實行信貸傾斜,多方籌集資金

(壹)加大對庫區四縣建設項目的貸款投放。省各金融部門要積極向上級申請資金,在保證有效益、能還貸的前提下,從1996年起,適當增加庫區四縣基本建設貸款和流動資金額度。對庫區效益好的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專業銀行要確保其資金供應。

(二)對庫區四縣有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其向上爭取壹定額度的建設企業債券。

(三)積極創造條件,幫助庫區四縣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爭取利用壹些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商業貸款和外商直接投資。

六、在教育、衛生等方面作為特例特辦

(壹)省教委要把庫區縣遷建學校納入項目管理,酌情補助,並指導到庫區和集中安置區興辦職業學校。

(二)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實際需要,優先安排“民轉公”指標,力爭在3年內,經過考試考核,將庫區符合條件的在崗民辦教師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並有計劃地予以培訓,提高庫區師資質量。

(三)省招辦錄取大、中專生時,對庫區移民考生,應在山區縣分數線基礎上優先錄取。

(四)省衛生廳要把庫區所有遷建醫院、衛生設施建設納入項目管理,給予扶持,並有計劃地培訓醫務人員,提高庫區醫療技術水平。

七、在招工、“農轉非”方面給予照顧

(壹)庫區新建企業要優先安置移民就業。勞動部門每年應在正常招工計劃中安排壹定比例作為移民招工指標戴帽下達到庫區縣。同時,勞動部門要大力開展勞動輸出工作,積極幫助庫區疏散剩余勞動力。

(二)放寬“農轉非”限制。凡庫區移民需投靠省內城鎮商品糧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安置的,可先在遷出地辦理“農轉非”手續,再連同安置費壹並轉至安置地。安置地應優先辦理戶口入籍手續,免收城市增容等費用。凡移民招工進省內城市就業(私營企業除外),屬農村戶口的,亦可辦理“農轉非”手續,並免交生產安置費和城市增容費。省有關部門每年應給庫區各縣下達這類專項“農轉非”指標(不占用各地原有“農轉非”指標)。

八、加強對口支援,幫助消化困難

(壹)省直各部門和有對口支援任務的各地、市、州、縣、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都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業務工作,盡快制定出臺本行業、本單位對口支援的具體措施,在資金、項目、技術、物資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每年為庫區多辦幾件實事。

(二)各部門在確保每年專項資金足額劃撥並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對庫區縣的有關規費,要切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三)省直各部門對庫區內下屬部門的搬遷及本行業的專業設施復建,要制定幫扶計劃並認真實施。

九、其它

(壹)成建制外遷的農村移民,接受地應按本優惠政策予以安置。

(二)國家、省已出臺的關於“老、少、邊、窮、山、庫”區和沿江開放城市的各項優惠政策,應在庫區不折不扣地執行。庫區各縣要解放思想,大膽探索,用足用活用好國家和省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以促進庫區經濟社會發展。

(三)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省移民局參加,對本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