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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防沙治沙條例

第壹條 為了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防沙治沙法》《遼寧省防沙治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預防、沙化土地治理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防沙治沙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統壹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適度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含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防沙治沙工作,實行行政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標任務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應當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完成。第五條 市、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水利、生態環境、財政、公安、科技、審計、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與防沙治沙。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防沙治沙科學技術研究,培養和引進防沙治沙科學技術人才,推廣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沙治沙宣傳教育,弘揚防沙治沙精神,增強全民防沙治沙意識,引導和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和參與防沙治沙事業。第十條 市、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沙治沙規劃,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將規劃任務落實到具體工程項目和年度目標,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十壹條 根據國家和省對封禁保護區、綜合治理區和適度利用區的劃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封禁保護區和綜合治理區的範圍予以公告,並設立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防沙治沙管護設施或者標誌。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禁牧,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劃定的放牧區域除外。第十三條 在封禁保護區內,禁止壹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在封禁保護區內禁止安置移民。對封禁保護區內的農民,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並妥善安置。尚未遷出的農民的生產生活,由縣人民政府妥善安排。

在封禁保護區內確需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的,應當依法報批。

在綜合治理區內禁止放牧、開墾、挖沙,禁止采伐天然林和砍挖灌木、野生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禁止對人工林進行除依法可以撫育更新性質之外的采伐。

在適度利用區內禁止砍挖灌木、野生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需要通過平茬等技術措施促進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適度利用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第十四條 市、縣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沙化程度和發展趨勢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壹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沙治沙區域內或者有土地沙化趨勢區域的地下水位、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壹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五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資源管理,推廣節水技術,實施節水灌溉工程,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防沙治沙區域內地下水優先用於生活保障和生態環境修復。第十六條 森林采伐跡地應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為其核發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第十七條 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