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事由”壹欄標註“工作”“私人事務”或“團聚”字樣的,就是9月23日公告提到的三類居留許可。簽證則通常由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中華人民***和國外交部、國家移民管理局。
2、對象不同:
因家庭團聚申請赴中國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
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
或是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
而很多外籍華人申請的都是Q2短期(不超過180天)探親簽證,雖然持有Q2簽證的外籍人士,如果身在國內也可以申請居留許可,但能否直接憑此類簽證回國還需確認。
本次外國人入境更新公告,還是只適用於壹部分常年居住在中國工作或學習、已經持有特定類別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其他持有多年往返探親或家庭團聚簽證的海外華人何時能夠入境中國,還有待觀望。
目前我國僅允許持有以下三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入境:
1、工作類居留許可,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2、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3、團聚類居留許可,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建工合同解釋壹》第二十條(工程量變動據實結算,原1.19)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