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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後的國內債務

如果要認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欺詐行為,需要證明其有欺詐故意,如虛假交易、捏造和歪曲交易事實等。

公司法定代表人雖已移民,公司主體仍存在,但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更換的,其代表公司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仍由公司承擔。如果法定代表人也是股東,其行為可視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從而要求法定代表人即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雖然該人不在中國,但不影響在中國對其起訴和對其財產的執行。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