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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收回林地的情況

法律分析:1。農民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自願交回承包地;2.承包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註意不包括林地。3.服刑期滿依法被註銷戶口的農民的承包土地。註:對服刑時間短,壹兩年甚至幾個月就要刑滿釋放的,要給他們壹條出路,其承包地可由親屬耕種,不作調整。4.當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時,允許村集體收回該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以防止承包該土地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塊承包地。5.承包方農民喪失勞動力,無力繼續耕種或經營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6.承包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7.因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8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並取得非農業戶口;9.承包方已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成員資格並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比如農村婦女出嫁,婆家承包給已婚婦女的,婆家的承包地當地村集體有權收回。10.承包方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集體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遷移、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有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